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教育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必须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条 处理违反纪律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校在籍的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分设6个月、8个月、10个月及12个月的处分期限,解除处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评议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政治言论、行为反动者,视情形分别处理如下: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唆使、煽动他人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处罚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或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持械打人者,从重处分;邀约校内、外人员寻衅滋事、打人、斗殴者,加重处分;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报复者,加重处分。
(十一)知情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知情人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凡打架斗殴,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拒绝或者不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者加重处分。肇事责任人为2人以上,由学校保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三)本条所称“轻微伤”、“轻伤”、“重伤”均由法医鉴定作出结论,法医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擅自离校,连续天数中扣除规定的节假日,每天按4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过此数时,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不正当手段和途径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涉案价值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涉案价值4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胁迫、威逼、诱骗、抢夺等情节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在校期间多次作案者,按累计涉案价值适用以上条款,并根据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明知赃物而购买或提供销赃窝赃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偷窃印章、重要公文、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学生生活园区内打麻将者,除收缴麻将外,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者或赌博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及移动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