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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视频污版免费概要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草莓视频污版免费裁判规则汇总(十二则)

快手公司系快手APP的运营管理商,快手APP用户陈伟杰在快手APP上发布了 时长36秒的“PPAP”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并获千万级点击量。经陈伟杰授权,快手公司取得了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APP安卓端和ioses端(以下简称补刀APP)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华多公司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82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其中,认定重点在于要件二,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并体现出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设计等个性,即认为具有独创性,且该独创性是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虽然涉案视频是模仿原曲视频创作而成,但对比发现,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其与音乐配合,具有更为谐趣的表现力;涉案视频还包含特效搭建的表演场景、与歌词相对应的动画以及表演者动作重影、地裂式退出等效果,整体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时长短可能导致表达空间受限,但在此空间内作者仍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多种元素的作品,不影响独创性的判断。

综上,涉案视频具有区别于原曲视频的独创性。

最后,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的定义,涉案视频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网络传播,因此属于类电作品。

关于涉案视频的著作权权属,因陈伟杰向快手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已明确其授权溯及既往,故法院认定快手公司获得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华多公司是否侵权,因华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视频系用户以第三方账户在补刀APP中发布,故法院认为涉案视频为华多公司自行上传并发布,侵害了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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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复杂设计和编排的晚会属于类电作品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示〗对于春晚等由多个短视频编排而成的晚会,判断其作品性质应综合考虑设计复杂度、现场画面取舍度及镜头剪辑多样性。

〖标签〗短视频 | 著作权侵权 | 类电作品

〖案号〗(2023)京73民终309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景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国际公司”)

〖案情概述〗

央视国际公司经中央电视台授权,享有2017春晚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动景公司系“UC头条”软件(简称“涉案APP”)的开发者,在2017年春晚热播期间,涉案APP首页的头条标题为“大年三十UC陪你‘撩’,春晚实力派与小鲜肉都来啦!”;涉案APP的“推荐”栏目中提供了“欢乐颂五美搭档TFBOYS”等14段以2017春晚单个节目为单位的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推荐”栏目下每个视频页面左下方均显示有“UC头条视频带你看春晚”标识。

央视国际公司以动景公司提供2017春晚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动景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6万元。动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2017春晚是否构成类电作品,一审法院认为:首先,2017春晚在前期需要复杂的设计和编排,接着按照事先拟定的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多机位对现场表演进行多角度拍摄,并非仅是对现场表演的简单机械录制;其次,编导需在现场对摄制画面进行取舍、编排,并插入字幕、事先录制的短片及外景等;再次,依赖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等过程而形成的连续画面可以体现出相关制片者的构思,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综上,可认定“2017春晚”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二审法院基于相同原因作出相同判决。

关于涉案视频的相关著作权归属,因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合法取得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动景公司未提供证据支持其抗辩,故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央视国际公司所有。

关于被告涉案行为是否侵权,二审法院认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点在于一方当事人使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涉案视频。本案中,涉案视频的查找及播放过程均在涉案APP界面中完成,整个播放过程既未跳转到其他网站,也未显示其他网站的地址,故动景公司提供涉案视频,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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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创性、独创性低的短视频构成录像制品

——广州澳淇亦复广告有限公司与深圳似水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示〗短视频构成作品时,需要有较高的独创性,从个性化的创作特征、采用电影的摄制与剪辑手法、多部门协作、较大投资等方面评判,否则应归入录像制品范畴。

〖标签〗类电作品|录像制品|独创性高低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0305民初1476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广州澳淇亦复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澳淇公司”)

被告:深圳似水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似水年华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

〖案情概述〗

2018年4月8日,广州澳淇公司员工向深圳似水年华公司员工分享名称为“ok时尚搭之碎花百变女孩”的涉案视频,双方确认此视频为展示广州澳淇公司拍摄和剪辑技术的样片,用于测试能否通过腾讯视频平台的审核要求;2018年4月11日,广州澳淇公司员工告知深圳似水年华公司不能上传涉案视频;2018年4月19日,广州澳淇公司员工明确要求被告深圳似水年华公司员工删除涉案视频,但在2018年4月26日,在腾讯视频平台上仍能搜索到由深圳似水年华公司经营的账户发布的涉案视频。

广州澳淇公司认为,深圳似水年华公司未经其许可,私自将其创作的摄影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深圳似水年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等。

一审法院判决深圳似水年华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驳回广州澳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关于短视频的性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判断拍摄成果是电影作品(含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下同)还是录音录像制品,可遵循以下的方法进行判断: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高,一般具有电影制片者与电影导演鲜明的个性化的创作特征;在摄制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采用蒙太奇等剪辑手法;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插曲、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以及投资额较大等。

涉案视频为对女模特街拍造型的机械录制,虽然过程体现了制作者对街拍造型的设计想法,但因所录制的画面内容单一,无声音,无伴奏音乐,无故事情节,该等画面的组织、情节和编排本身无须付出独创性的智力活动,故本院认定涉案视频系录音录像制品,即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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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低的短视频可构成录像制品

——梁智等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示〗独创性低于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要求高度的短视频属于录像制品。可从画面内容、光线、角度和色度、镜头的切换,及对所摄制画面的剪接等方面判断独创性。

〖标签〗类电作品|录像制品|独创性高低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105民初3764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梁智(艺名亦风)、龚敬(艺名李微漪)

被告:北京德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德创公司”)、真实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真实公司”)、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盈九州公司”)、上海文广集团(简称“上海文广集团”)

〖案情概述〗

2011年5月17日,以龚敬、梁智拍摄的短视频为主要内容并加入采访的电视纪录片《美女与野狼》在四川电视台播出。2013年9月25日,德创公司接受真实公司委托制作纪录片《我和野狼有个约会》,该纪录片使用了龚敬、梁智拍摄的若干养狼放狼的短视频。

2013年12月18日,该纪录片在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播出。2013年12月31日,该纪录片在天盈九州公司运营的凤凰网发布并可播放完整内容。龚敬、梁智认为,真实公司、德创公司未经其许可、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修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通过上海文广集团、天盈九州公司在电视台、互联网等进行广泛传播,请求法院判令真实公司、德创公司、上海文广集团及天盈九州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等。

一审法院判决真实公司、德创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龚敬、梁智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及其他判项。

〖裁判要点〗

关于短视频的性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能够被认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在画面、声音的衔接等方面反映拍摄者的构思,表达出某种精神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而以机械方式录制形成的录像制品,在录制过程中对机位的设置、场景的选择、镜头的切换等只进行了简单的调整,或在录制后只对画面、声音进行了简单的剪接等,即创作高度较低,属于运用通常技能即可完成的成果。

涉案短视频系使用摄影器材对小狼行为、二人与小狼之间的互动,周围环境等,进行的片段式的简单连续摄像,其每段视频的场景单一、内容简单、创作难度不高,属于普通人运用通常技能即可完成的劳动成果,与法律规定要求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创作高度不符,应当属于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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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性电视节目依独创性高低标准被认定为录像制品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示〗关于时事的专题性电视节目,有深度评述等,非新闻的简单罗列。又因其主要画面是简单机械的录制,依独创性高低标准,属于录像制品。

〖标签〗短视频|专题性节目|录像制品|独创性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聚力传媒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简称“深圳广电集团”)

〖案情概述〗

《军情直播间》系列节目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深圳广电集团。涉案视频为该系列节目中的一部分,节目内容为同一主题时事新闻汇总及主持人、专家的点评。

而这些涉案视频在聚力传媒公司的××的网站内可以以涉案节目为名称,搜索到相应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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