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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将面临撤销联合验收意见或竣备证、罚款等行政处罚

合规要点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基本案情

典型意义

开发企业作为法定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或竣备备案证明,不仅延误开发企业对业主交付工作,也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同时,工程建设及司法实践中,已交付使用工程,被撤销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将导致发包人实际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与施工企业相互扯皮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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