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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爆炸案顶格重判:离职的、挂名的、签字的均难逃刑罚

内容提要:2015年8月12日深夜,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一声巨响,震动了整个滨海。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8·12”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68.66亿元,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天津日报微信公众号11月9日消息,2015年8月12日深夜,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一声巨响,震动了整个滨海。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告,“8·12”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68.66亿元,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国徽高悬,法庭庄严。2016年11月7日至9日,“8·12”事故相关的27件刑事案件,分别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等9家基层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各庭审现场均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等旁听。9日,各法庭分别依法对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瑞海公司和安评中介机构利欲熏心、胆大妄为;多名本该把好关卡、依法履职尽责的政府官员渎职失察,个别官员甚至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导致隐患日积月累、日益膨胀,最终酿成惨祸,相关责任人员也身陷囹圄。所有的企业、监评机构、所有的公职人员,都值得从中引起反思,以为镜鉴。

庭审直击:49人被送上刑事被告席

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8·12”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天津市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事故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8·12”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除大量责任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另有49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5件,涉及25人;瑞海公司等相关企业及责任人员犯罪2件,涉及人员24人。

系列案件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瑞海公司相关人员的审判。11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瑞海公司案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项目建设许可,并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非法储存氰化钠等毒害性物质共计49332.97吨。同时,瑞海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780余万元。由于于学伟等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经营中违规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于2015年8月12日晚发生爆炸。这是“8·12”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原因。

在瑞海公司案的庭审现场,面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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