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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股东擅自将公司资金借给关联公司,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未经公司内部表决,实控人出借公司资金给关联公司,构成挪用资金罪

阅读提示:本期草莓视频污版免费中,一名大股东将自己绝对控股的公司中的商铺销售款1000万元转移至自己另外控制的另外两家公司,小股东发现后立即报警。随后,检方控告该大股东构成挪用资金罪。实务中,实际控制人在由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现象非常常见,上述转移资金的行为,真的构成了“挪用资金”的行为吗?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下文,本书作者将通六则草莓视频污版免费,为您揭晓答案。

裁判要旨

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行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关联公司,且满足《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其他条件的,应认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情简介

一、2012年,马腾飞与刘桥镇财政所共同发起设立刘桥公司,开发商铺,其中马腾飞持股80%,刘桥镇财政所持股20%,由马腾飞实际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

二、同时,刘桥公司与刘桥镇政府签订《商铺开发销售协议》,约定由刘桥公司对外销售上述商铺,商铺的建安工程成本由刘桥公司全部收回后返还给刘桥镇政府,销售利润按刘桥公司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三、2013年至2016年初,刘桥公司共收到上述的商铺销售款2000万元。期间,马腾飞个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将上述商铺销售款累计1000万元出借给由其实际投资、控制的两公司,用于经营活动。

四、刘桥镇政府发现后以挪用资金罪报案。后马腾飞已将挪用的资金交至刘桥镇政府。

五、随后,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腾飞犯挪用资金罪。对此,马腾飞的辩护律师提出两点辩护理由:第一,刘桥公司系马腾飞个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实际投资人,该公司与同为马腾飞投资的两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不是挪用资金行为。第二,因违规销售,刘桥公司有向购买人返还商铺销售款的法律风险,不能作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

六、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商铺销售款系刘桥公司资金马腾飞的行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点

刘桥建投公司系马腾飞与刘桥镇财政所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非个人独资企业;马腾飞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刘桥建投公司管理的资金用于本人其他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本案中,根据刘桥建投公司与刘桥镇政府签订的开发销售协议,商铺的建安工程费成本由刘桥建投公司全部收回后返还给刘桥镇政府。可见,商铺销售款系刘桥建投公司依照销售协议收取的,暂时管理的财产,属于挪用资金罪的的犯罪对象。据此,刘桥建投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已收取的销售款。而且,如违反法律规定随意转移、挪用,将对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综上,马腾飞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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