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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秋季学期开设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通知

各学院:

为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根据《三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与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修订版)》(三峡大教〔2024〕14号),经研究,学校决定继续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辅修专业。

开设专业:

序号

辅修学位或辅修专业名称

授予学位门类

开办学院

开班要求

1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工学

材料与化工学院

无色盲

2

化学工程与工艺

工学

材料与化工学院

无色盲

3

法学

法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0人及以上单独开班

4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工学

机械与动力学院

不限

5

能源与动力工程

工学

机械与动力学院

不限

6

财务管理

管理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人及以上单独开班

7

金融学

经济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人及以上单独开班

8

人力资源管理

管理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人及以上单独开班

9

物理学

理学

理学院

高考选物理科目

10

数学与应用数学

理学

理学院

高考选物理科目

11

统计学

理学

理学院

高考选物理科目,超过20人单独开班

12

生物工程

工学

生物与制药学院

理工科类

13

制药工程

工学

生物与制药学院

高考科目物理、化学

14

体育教育

教育学

体育学院

20人及以上单独开班

15

汉语言文学

文学

文学与传媒学院

20人及以上单独开班

16

广播电视学

文学

文学与传媒学院

20人及以上单独开班

17

英语

文学

外国语学院

20人及以上单独开班

18

法语

文学

外国语学院

20人及以上单独开班

19

日语

文学

外国语学院

20人及以上单独开班

20

视觉传达设计

艺术学

艺术学院

无色盲、色弱,20人以下不开班

二、报名对象:

首次报名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2023级(仅限五年制专业)、2023级、2023级的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报名条件:

1.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品德端正;

2.所修学分达到现阶段应修学分的90%及以上,学有余力;

3.各开设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可根据报名情况自行安排选拔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修读,具体安排见相关学院网站;

4.每个学生最多只能申请1个辅修学位或1个辅修专业。

四、毕业及证书有关问题:

1.辅修专业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主修本科专业的同时,辅修本校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凡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在其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修满辅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2.辅修学位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本校的另一个跨专业大类的专业学士学位。凡取得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在其主修专业最长学习时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修满辅修学位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且辅修学位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7及以上,可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并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3.我校的辅修学位授位工作按照国务院《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23〕20号)及《三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与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修订版)》(三峡大教〔2024〕14号)执行。

五、学分要求及收费标准:

辅修学位、辅修专业合格学分见相关专业教学计划。本次新开班的学费按每1学分100元的标准分学期收取。

六、教学要求:

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学制2年,原则上单独开班授课。修读学生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时单独开班。当人数低于20人时可不单独开班,修读学生采取跟主修专业班级合班上课或者网络辅助授课等其他方式学习。修读辅修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根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完成学习计划。

七、报名程序及时间:

1.9月4日至9月6日,请符合辅修学位报名条件的学生进入教务管理系统“辅修报名”栏目线上报名,报名工作结束后,不再受理。

2.部分开设的辅修学位、辅修专业对报名学生组织选拔考试,具体考试安排见相应学院网上通知,未参加选拔考试者视为放弃报名。

3.9月11日,在教务处主页上公布审核通过的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学生名单和第一学期各专业开设课程学分。

4.缴费时间,另行通知。

            三峡大学教务处

 2024年9月2日

附:

三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与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修订版)

三峡大教〔2024〕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23〕20号)及《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学位办〔2023 〕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主修本科专业的同时,辅修本校另外一个本科专业;本办法所称“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本科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本校跨专业大类的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报名程序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在校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对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有特别兴趣且学有余力者,具体选拔要求以当年报名通知为准;

(三)每位学生最多只能申请修读1个辅修专业或1个辅修学位。

第四条 报名程序

(一)教务处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发布开设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报名通知;

(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报名;

(三)报名结束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开设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方式由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决定。学院将审核结果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同时将审核通过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在教务网上公布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培养要求

第五条 各学院开设的辅修学位专业需为经批准或备案的可开设辅修学位的专业。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不设置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各开设学院于每年的春季学期向教务处提交开设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的申请,由教务处汇总审核后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 各开设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辅修专业开设课程应以该专业的核心课程为主,总学分不少于30学分。辅修学位开设课程原则上应包含该专业的全部核心课程,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5门,并安排不少于5周的毕业设计(论文),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的教学工作纳入教务处统筹管理,由各开设学院组织实施,教务处对开设学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各开设学院负责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的教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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